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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界定6种洗钱行为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638次

    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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