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日公布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财政部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