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证监会提高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门槛
发布日期:2009/1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463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只有C类C级以上公司方有资格开设新营业部。

  证监会网站公告称,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证监会还指出,该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试行规定,期货公司根据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持续合规状况等指标被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五类11级。

  11月初,首次分类监管结果出炉。据CBN记者初步了解,国内160余家期货公司中,共18家期货公司评为A类公司,其中浙江地区最多,共6家,北京有3家,而上海仅有1家。业内人士介绍,A类公司届时将可能率先试点代理外盘业务等创新业务。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8-04-20]
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03-13]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7-07-28]
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5-04-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2013-10-28]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