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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12/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248次

    房地产调控再出重拳。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2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细则。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称,自2010年1月1日起,2008年底发布的旨在促进二手房市场交易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

  业内人士预计,财政部明确的营业税政策对普通住宅影响有限,但对非普通住宅影响很大,尤其是3-5年的大户型转让税费将猛增。

  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则表示,营业税政策细则的出台有效缓解了年底之前因政策恐慌而出现的集中过户。细则主要意在抑制市场中的投资行为,打击投机性购房群体;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明年二手房交易惜售现象不会过于明显,保障了明年市场交易热情,尤其是2-5年内的二手普通住宅交易能够持续活跃。

  非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上,三环以内总价超过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超过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超过165万元/套、五环以外超过100万元/套的住房均为非普通住宅。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同日还发布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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