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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明确:年终双薪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12/29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763次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出台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市地税局近期对年终双薪计税方法进行补充明确,年终“双薪”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据市地税局介绍,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举例说明:假设李先生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双薪5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计算李先生年终双薪和全年奖金的应纳税额如下: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李先生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可合并按照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即将李先生的年终双薪5000元和全年奖金15000元合并相加,再除以12得出其商数(5000+15000)÷12=1667查找出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李先生年终双薪和全年奖金的应纳税额为(5000+15000)×10%-25=1975(元)。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同一年度既发放了双薪,又发放了年终奖的,如为同一月份发放,则可以按上例方法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但如果在不同月份发放的年终双薪和一次性奖金,则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另一笔奖金在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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