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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9/12/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037次

    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今天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进行释疑,其表示此次文件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

  央企人均福利费最高4.46万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前的低工资高福利的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企业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

  上述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各方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控制福利费比重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逐步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实行年薪制之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服务实行价格上的区别对待,还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因此,对于给职工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将成为另外一个改革方向,上述负责人表示,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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