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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金上调急剧压缩利润空间 担保公司将刮涨价风
发布日期:2010/3/1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109次

    在研究了一上午国家七部委一天前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后,一家北京的大型民营担保公司3月11日决定,即日起担保费最低收取标准由担保额的2.5%提高到3%。

  业界人士判断,担保公司涨价风即将刮起。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俗称“两金”)的提取政策发生变化,担保公司在目前的收费标准下,很难盈利,是涨价的原因,同时,担保行业洗牌即将来临,一批不符合准入门槛的担保公司将被清理出局,一些民营资金在严格监管之下主动退出担保业,新的准备进入担保业的民营资本尚在观望,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也使得担保公司看到了涨价的现实可能性。

  盈利空间遭压缩

  该北京担保公司的涨价,源于银监会提高了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担保公司在原有价格水平上已经难以盈利。

  业界人士介绍,以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担保公司税前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费收入的50%,担保赔偿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

  而新的管理办法的变化是将“不高于”变成“不低于”。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假定一家担保公司只做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取标准是担保额的2%(这是北京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基准费率),当年新增10亿元的担保业务量,那么担保费收入为2000万元,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剩下1000万元(2000-2000×50%=1000万元)。

  假定当年在增加10亿元担保业务量的情况下,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增加5亿元,就应该新提担保责任余额500万元(50000×1%=500万元)。那么,当年该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就只剩下500万元(1000-500=500万元)。

  而500万元至多只能覆盖这家担保公司的运营费用,账面利润就为零(担保代偿损失在担保赔偿准备金中扣除,在担保赔偿准备金能够覆盖代偿损失的情况下不冲减当期利润)。

  前述业界人士认为,在2%的费率水平下,账面利润为零,就迫使一些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涨价。而由于需要按”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高收费标准也不一定能显著地提高盈利水平。

  但四川省川科投担保公司董事长邓光伟认为,一个眼光长远的股东不会这样计算,虽然严格两金提取之后,担保公司的账面利润确实很少,股东也不能够分红,但是“两金”的增加,代表股东权益的增加,而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后,“两金”可以转增资本金。而由于“两金”是在税前提取,实际上还充当了“税盾”的作用。核心提示:银监会最新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调了担保公司“两金”的提取比例,使得担保公司的盈利空间被急剧压缩,部分公司开始涨价。而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担保公司行业的洗牌也将越来越剧烈。

  四川昊鑫担保公司总经理董祖刚认为,之所以会规范两金的提取,是为了防止担保公司股东的短期行为,符合担保这一“准金融”行业要长期经营的特点,那些幻想投资一个担保公司两三年就想分红的股东,不应该进入担保行业。

  担保业洗牌加速

  另外,担保公司敢于上调价格,追求利润,也是由于市面上不少担保公司将会被清理出局,并且由于整个监管更加严格,因而短期内新进入的资本减少,导致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担保公司获得提价的能力。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资本金达不到这个门槛的将出局,此外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一些民营资本认为担保“太难做”,主动退出,其次融资性担保设立需要监管部门审批,不像以前只要在工商局注册即可,而今后担保公司必须坚持担保为主业,不像以前那样业务非常灵活,因而短期内新进入的民营资本可能更少。

  但担保公司的涨价空间并非是无限的,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度,但国家早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当前金融机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31%,这意味着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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