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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中石油中石化所得税征管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267次

     国家税务总局11日消息,国税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2009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相关规定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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