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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总资产15%
发布日期:2012/10/23 来源:财新网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2084次

    保监会10月22日发布针对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细则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等行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符合境外投资资质条件的保险机构委托人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境内的受托人需要满足的资质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等,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境外受托人则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规定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以及不动产,其中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规定国家或地区的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细则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细则还规定了保险资金不能从事的境外投资,包括不得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风险控制方面,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若低于120%,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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