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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思路:放宽财务准入 推再融资制度
发布日期:2013/11/25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289次

  22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使创业板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正在对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总体思路是,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将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的行业覆盖面,合理设计并尽快推出再融资制度,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修订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鉴于创业板相关改革方案涉及发行条件等事项,证监会将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此外,对于市场关注的IPO何时重启的问题,邓舸表示口径和之前没有变化。
  针对有记者提出的昌九生化亏损还列入两融标的,是否符合两融标的标准,邓舸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取,系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并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借鉴境外融资融券市场的经验而制定,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近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一业务将如何开展是业内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对此,邓舸表示,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发展,按照“支持创新,严控风险”的原则,2013年11月11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前中国结算正在协商沪深交易所研究基金类产品中债券型基金产品可以作为质物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包括品种、适当性管理、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风险监测和处理等。
  “中国结算计划于近日向市场发布相关业务指引,并于2013年12月召开市场培训会。”邓舸透露,债券型基金产品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处理比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办理。
  基金类产品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利于活跃基金市场,提升基金产品吸引力,证监会支持相关基金产品按照《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参与质押回购业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国创能源定增还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有基金公司针对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资金募集就已经开始甚至完成,已将募集资金给了国创能源。对此,邓舸指出,证监会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了某投资公司通过私募融资拟参与国创能源定增,并已将所募集资金划入国创能源公司。经核实,该投资公司不是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也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国创能源已进行内部核查,并发布澄清公告。他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通过正规渠道投资基金专户产品。
  邓舸还针对威华股份最近三年内有两次被交易所处罚,是否有资格进行借壳重组的质疑做出回应。他说:“目前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正式提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待收到相关申请后,证监会将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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