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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拟取消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3/8/27 来源:新华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590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解决有关法律规定在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高虎城说,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同时制订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方案还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纳入现行管理体制。

    高虎城说,这些对外开放试验措施需要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审批事项。需要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关于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国务院建议,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适用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试验区。并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高虎城说,为加强风险管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时制定和调整负面清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还将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构建风险防御体系。上海自贸区试点也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在试验区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他针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保持不变,对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监管等均由文物主管等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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