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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拟对民资开放 可吸收股东存款
发布日期:2013/9/27 来源:腾讯财经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2487次

    9月26日晚间,银监会发布公告,宣布拟对2009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拟修改的条款中,包括允许民间资本创办消费金融公司,并且将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从50%降低至30%,还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

    银监会称,在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此次供进行了六项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允许民资进入

    其中,首要的调整在于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银监会称,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此前,2010年,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在我国试点,首批4家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成立。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均为国有资本,而另外一家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外资PPF集团,并没有民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而未修改前的试点办法也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此次修改,则允许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实际上,这也是银监会贯针对今年7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金十条”)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而推出的贯彻落实措施。

    未发布新增试点城市

    不过,此次公告,并没有发布试点范围扩大的城市名单。目前,已经试点的城市是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最近,有报道称,试点城市将扩大至16个,12个新增城市名单为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此次修改,除了允许民间资本发起之外,发起人最低持股比例从50%下调至30%,这意味着出资人可以更加多元化。

    苏宁云商或成第一家申请者

    而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银监会称,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表述,应指的是线下网点。因而,拥有众多线下网点的民营非金融机构,例如百货零售商,在开展异地业务上拥有优势,有消息称,苏宁云商可能成为第一家申请试点的民营公司。

    银监会表示,目前修订版本的试点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腾讯财经 刘中盛 发自北京)

    以下为银监会公告全文:

    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银监会作出相应修改。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为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六是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客户群体等方面的差异化特点,同时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等。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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