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限售股转让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施行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发生转让行为,已足额缴纳营业税的,不予加收滞纳金;未足额缴纳营业税的,滞纳的税款从2014年7月2日起加收滞纳金。 《通知》指出,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2014年7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