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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224号 发文日期:2003-11-23 阅读次数:168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现对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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