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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48号 发文日期:2001-04-09 阅读次数:461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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