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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1]875号 发文日期:2001-11-28 阅读次数:194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复部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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