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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184号 发文日期:1998-12-14 阅读次数:315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 财政部令第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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