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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进出银财发[1998]第275号 发文日期:1998-11-09 阅读次数:2627次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编辑:Linda  
 

信贷一部、信贷二部:

  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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