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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推动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文号:国经贸贸易[1998]965号 发文日期:1998-11-27 阅读次数:2691次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银行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为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会同中国银行于1997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5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大力度支持自营企业出口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通知》精神,选择了一些经营效益好、负债率低、银行信誉良好、产品有出口前景的自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为企业扩大产品出口提供了资金保证。

  为进一步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企业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工贸结合、调整贷款结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对本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资产负债率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排队,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扩大出口的需要,由各地经贸委选择一些需要重点支持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推荐给当地银行,按《贷款通则》的要求和中国银行信贷发展战略共同确定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对下述几类自营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资金支持。

  1.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机电产品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口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

  3.出口高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及成套设备的企业;

  4.能够通过扩大出口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扭亏增盈且确有能力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

  5.具备一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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