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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开行政法[1998]430号 发文日期:1998-12-08 阅读次数:2269次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编辑:Linda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公路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公路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适合采用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通部规划的国道主干线及连接线项目。

  (二)省辖范围内的交通量较大、经济效果较好的一般国道和省道二级公路以上标准的新建和改造项目。

  (三)大中城市(一般为省会城市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进出口的道路和机场公路。

  (四)独立大桥(或隧道)及其连接线。

  (五)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有效益的国防公路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公路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收取和使用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的交通厅(局)、市政局、公路局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二)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投资公司或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三、还款资金来源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归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

  (四)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所建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所在的省政府需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提供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能安排计划。

  (五)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并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协助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公路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公路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借款人的资本金不得低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35%;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借款人的,对其贷款总额(包括其承诺由规费收入偿还的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其掌握的各种规费收入中用于建设的资金的5年总额。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六)对公路项目的贷款承诺分为意向性承诺和贷款正式承诺。在项目立项阶段,由评审局初评通过的,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贷款意向性承诺;在项目工可报告及以后阶段,由评审局进行贷款条件评审,经贷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作出贷款正式承诺。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执行法人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须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公路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项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3年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视为高信用借款人;对各级政府连续多年积极落实兑现承诺政策的地区,视为高信用地区。对高信用借款人和地区的项目贷款,开发银行可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信贷方式,具体项目提交开发银行审批。

  (二)开发银行对所贷款的公路项目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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