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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2000)236号 发文日期:2000-05-17 阅读次数:2327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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