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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分行《关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粮食企业要求划入我行开户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农发行字[1998]318号 发文日期:1998-09-09 阅读次数:2806次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你行《关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粮食企业要求划入我行开户的请示》(辽农发行发〔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行意见,除改制后的营口市第三粮库外,其他三家企业不能划转到农发行开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农发行贷款对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今年6月份,辽宁省政府将原不在农发行开户的营口市第三粮库确定为省级储备库,作为地方储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粮改决定精神,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属于农发行贷款对象,但收储企业必须实行主营与附营业务分开,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省级粮食储备库必须与原第三粮库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方可到所在地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否则,农发行不予接收。对原第三粮库承担的省级储备任务所占用的他行贷款,开户行在认真核实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计划及相应的利费补贴来源的基础上,可通过对新成立的省级储备库发放地方储备贷款归还所占用的他行贷款。原第三粮库的其他债务必须由原企业清偿,不能划转到农发行。对目前不在农发行开户,只承担居民口粮供应的站前粮油食品公司、西市粮油食品公司、工商行业粮油供应公司三家企业所从事的粮油经营业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52号)精神,其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据此,三家企业从事的粮油经营业务所需贷款不属于农发行贷款业务范围,故不予以接收。

  二、关于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消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此次清理消化的范围是“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原营口市第三粮库于今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作为省级储备库,新设立的省级储备库到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后,对其因承担省级储备任务而占用的他行贷款,经开户行核实后,将以新增地方储备贷款来归还他行贷款,新增贷款与新增粮油库存值保持一致,不存在挂账问题。原第三粮库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亏损,因其没有占用农发行贷款,不属于清理消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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