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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87号 发文日期:2008-04-23 阅读次数:3039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拟暂按现行政策规定,开展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70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为加强对各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理顺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各中央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编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

  四、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等数据。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23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五、中央企业需动用工资结余用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进行专项说明。

  六、中央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正式实施后,执行新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另行调整。

  各中央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编制的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及附件(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6表)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企财25表)一并报送我委,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附件:1.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
        2.中央企业本部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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