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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发文日期:2009-09-04 阅读次数:1918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略)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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