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解析
保险企业的保险准备金本身也属于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畴,但是由于保险企业必须单独填报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因而,我们也单独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介绍。
关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其提取比例。2004年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后,保监会又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也大多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提有关的保险准备金。
而在税收上,对保险企业保险准备金计提与核销进行规范的依据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该税收政策主要是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但与由于种种原因相比,仍有不同。
1、准备金种类方面的差异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规定方面的差异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准备,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备。
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备。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谨慎提取。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一)链梯法;(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展法;(四)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面的差异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有条件的公司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更为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4、长期责任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的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
5、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保障基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二、表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3)(见附件)
三、逻辑关系
(一)表内逻辑关系
(1)第4行=第2行-第3行
(2)第8行=第6行-第7行
(3)第12行=第10行-第11行
(4)第16行=第14行-第15行
(5)第20行=第18行-第19行
(6)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
(7)第29行=第4行+第8行+第12行+第16行+第20行+第21行+第26行
(二)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第29行“调整额”如为正数,等于附表四第32行第3列;如为负数,等于附表五第14行。
四、表体内容的填报:
1、第2行、第3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第4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7行
3、第6行、第7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的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8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8行。
5、第10行、第11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数”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12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9行。
7、第14行、第15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16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0行。
9、第19行、第20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第20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1行。
11、第22行“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实际发生额,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科目发生额填列。
12、第21行“保险保障基金”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2行。
13、第29行“总计”的金额等于第4行、第8行、第12行、第16行、第20行、第21行以及第26行的合计数。该行调整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第32行,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第14行。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