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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6/1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419次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对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相关政策变动很大,为确保新《规定》的正确实施,现就相关条款内容对比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废止的规定

  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法规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法规进行保管。

  《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新《规定》与原《规定》内容对比分析

  (一)不同点

  1、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初始法律文书的名称、性质和签发人不同了。原《规定》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初始法律文书为《证明单》,新《规定》则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初始法律文书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而且原来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具,改为由一般购货方纳税人出具,即由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

  2、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业务内容增加了。原规定只有在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才能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新《规定》则规定除了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外,开票有误也可以申请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不同了。原《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为《证明单》,新《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则为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单》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4、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依据和时间不同了。原《规定》要求购买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新《规定》则购货方必须暂依据已通过认证的《申请单》将所列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这时,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再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依据《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两种凭证,转出时间可在取得《通知单》时,也可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时,两者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不同,即:在收到《通知单》时是否已作抵扣处理,但如果已抵扣了税款必须在取得《通知单》时转出。

  5、增加了红字专用发票填开和作进项税额转出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原开具专用发票的认证、审核程序。新《规定》要求:《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单》上不能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单》上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不出具《通知单》,购货方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销货方冲减销项税额的法律依据变更了。原《规定》要求销货方凭《证明单》和红字专用发票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新《规定》要求销货方凭《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证明单》改成了《通知单》。但不能重复抵减。

  7、新《规定》没有规定购货方取得《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后,如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是否按属于偷税处理,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编造抵税等虚假资料的属“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交的税款是偷税。所以,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购货方取得《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后,如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是否按属于偷税处理,但按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应按偷税处理。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二是《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相同点

  1、《通知单》和《证明单》都是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都是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都应加盖填开税务机关的印章

  2、《通知单》和《证明单》都要按要求装订成册,并比照有关专用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管理。

  3、《通知单》和《证明单》都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是否还应通过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一次。因为,红字专用发票要由销货方开具,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2、《通知单》加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确定无疑,是否也得加盖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诸如“审核同意”印章,因为,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3、《通知单》是只要求纳税人按月装订成册,还是要求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都按月装订成册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4、《通知单》的印制,是否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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