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决定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
关于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30日以第14号令颁布于今年2月1日1起实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对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受处罚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撤消执业备案或被收回执业证的情形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61号文件所明确的公告制度是对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实行公告制度精神全面的完善和补充。也就是,从该文件发生效力之日起,注册税税务师行业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公告制度。
这五个方面的公告制度分别为:一是对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地获取、消失和工作所属机构地变动情况予以公告(简称注册税务师执业公告制度);二是对税务师事务所成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变动、注销以及执业中发生的停业、歇业的情况实行公告(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公告制度);三是对年检情况实施公告(简称年检公告制度);四是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的签证业务以及查处在从事签证业务中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公告(简称签证业务公告制度);五是对违反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到其第七章罚则中所规定的处罚的情况给于公告(简称处罚记录公告制度)。
现依次将其公告的内容或事项分别介绍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公告制度:
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2、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3、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4、执业注册税务师发生下列6种情形的:(1)死亡或者失踪的;(2)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3)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4)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5)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公告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1、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2、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4、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公告制度:
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签证业务公告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五)处罚记录公告制度: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罚则的所有4个条款: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二条):(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三条):(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
实施上述五个公告制度还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是关于公告的实施机关。上述五个公告制度的实施机关可以分为行业自律部门和税务机关两个层次。其中税务机关中又有省级和县(区)税务机关之分。从上述五个公告制度的实施机关的规定上看,除了的签证业务公告制度应有税务机关一家独自实施外,其他均应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施。但在第五个制度,也就是关于处罚记录公告制度的实施上,出现了“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的表述。笔者认为,此条表述尚代商榷。
即双主体与单一主体之争。笔者的理解,应该取消双主体而明确赋予省级税务机关单独实施。其理由有三:首先,从理论上讲,虽然,对于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来说,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都是有权组织,但二者行使行政权利的基点应该是截然不同的;其次,从上述原文引用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罚的实施机关上看,省税务局才是查处并对税务代理执业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权机关。第三,从实际操作上,不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就没有可能去对被处罚的对象进行公告。尽管我们人为地规定,省税务局应将处罚情况反馈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但也没必要再由管理中心去公告。
第二个就是关于公告的形式和范围。161号文件规定: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施公告的对象,统一确定为通过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对于税务机关的公告形式、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范。除了在实施年检公告制度中指出了,“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外,就是一句“予以公告”。没能对包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罚则在内的“向社会公告”作出翔实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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