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
发布日期:2008/11/1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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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2]第056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单独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原政策规定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同时要求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3]第368号具体规定了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注册资本、多次追加注册资本等的口径和计算优惠的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政策。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优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1)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细则中没有涉及追加投资的相关条款规定。
(2)到目前为止,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规定中没有独立的条文对追加投资享受优惠的政策明确,国发[2007]39号的30个列表项目中没有针对关于财税[2002]第056号的过渡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
1、政策解读不确定。由于国发[2007]39号的30个列表项目中没有外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政策,但对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二免三减半优惠的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至期满,因此造成了对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解读存在不一致。
2、政策影响比较大。由于涉及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是比较大的外资企业,投资金额、销售收入、税款等指标有一定影响。
3、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由于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与其他的税收优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经营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将由于政策的不确定造成税款入库的大进大出,影响税款入库的均衡性。
四、几点建议
1、建议上级尽快对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特别是涉及到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文件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统一明确,解决基层的实际操作规范。
2、建议对已经获得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原外资企业,按照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过渡期政策的精神,分以下情况处理:
(1)已经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的追加投资项目在2007年3月16日前办理工商变更的继续享受到期满,单独核算的追加投资项目未进入获利年度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期限自2008年起计算;
(2)已经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的追加投资项目在2007年3月16日后办理工商变更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到在2007年12月31日
(3)已经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的追加投资项目有多期的,首先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后的相关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不得再重复其他追加投资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按照规定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原外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由企业在年度汇缴前提出申请进行选择。
3、加强外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单独核算的管理。
(1)对企业的产品要定期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优惠享受条件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原批准的鼓励类目录和优惠条件,核查发现不符合原批准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
(2)加强对单独核算的正确性检查,防止企业不按照规定划分不同项目的所得,利用税收优惠的差异偷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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