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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盲文图书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日期:2013/3/27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144次
 

  某出版社主要从事文学图书的印刷出版业务,拥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许可证。近期,该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盲文图书。为了降低成本,出版社决定从其他单位租入盲文图书的型版,印刷、出版后再按总定价的5%向出租单位支付出版权使用费。对以上述方式印刷出版的盲文图书,出版社财务人员想知道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出版社印刷出版盲文图书的方式属于租型出版。租型出版是指出版单位从其他单位租入型版自己印制、发行出版物,并按出版定价的一定比例向出租单位支付专有出版权再许可权使用费。对于以租型方式出版的盲人图书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中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该出版社以租型方式印刷、出版的盲文图书,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该出版社出版的产品除盲文图书外,还包括文学图书,而文学图书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因此在财务核算上有相应要求。财税〔201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出版社必须将租型出版的盲人图书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与其他出版物区分开来,这样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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