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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汽车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3/8/13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855次
 

  2013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称,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对汽车制造业和汽车经销商都是个好消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节能汽车的补贴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多数汽车财政补贴的业务处理程序是: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汽车产品,在终端经销商销售时,将财政补贴和客户支付的车款合计数作为总销售额(含税)填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尚未收到的财政补贴先记入“应收账款”,随后把汽车型号、发票号码和购车人等相关信息上报到汽车生产厂家,再由汽车生产厂家向有关财政部门上报申请补贴。汽车生产厂家取得财政补贴后,将具体数额记入其与汽车经销商的往来账,作为经销商支付汽车生产厂家的车款,经销商据以冲销对应的“应收账款”。

  为了说明方便,现以汽车经销商会计凭证为据,假定单台汽车财政补贴3000元,汽车总价为63000元,购车人实际支付车价60000元(总价减去财政补贴后的金额),以前未明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售车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YY汽车公司(财政补贴)  3000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型汽车  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53.85.

  财政补贴经有关部门确认记入经销商账户后,商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YY汽车公司  3000

   贷:应收账款——YY汽车公司(财政补贴)  3000。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未明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时,财政补贴构成汽车总价,计征增值税435.9元(3000÷1.17×0.17)。在明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后,汽车经销商少缴增值税435.9元,也就是变相增加收入435.9元,如果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则企业受益更多。

  接上例,明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后,会计处理就简明多了。同样是购车人实际支付60000元(总价减去财政补贴),售车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型汽车  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财政补贴上报手续办完并确认款项记入账户,商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YY汽车公司  3000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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