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9/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676次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