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7/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862次
 

×××、××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1997年3月20日来函收悉。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三、所得税问题,因公司合并和组建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交易以成本价或账面净值转让而不产生转让收益,正常情况下,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此问题我们将在近期加以明确。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