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8/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75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06-06]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29]
关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4-20]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