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427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2]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02-04]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