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393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将设备租给局内煤矿及附属单位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该设备中心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因此,设备中心向局内煤矿及所属单位出租设备并收取的使用费(或类似费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