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7/29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45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2]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02-04]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