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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7/4/28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6020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 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对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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