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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872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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