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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529次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山东、江苏、江西、安徽、陕西、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关于呈报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电物财字[1998]0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            22
2        中国电子物资闽赣公司          江西景德镇          10
3        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          上海市            5
4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8
5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5
6        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5
7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25
8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江苏南京           50
9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40
1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安徽合肥           10
11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10
12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9
13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贵州都匀           8
14        中国电子物资深圳公司          深圳市            15
15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5
16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10
17        中国电子物资宁波工贸公司        浙江宁波           5
18        上海中穗物资公司            上海市            15
19        上海中电物资发展公司          上海市            10
20        中电物资上海金属交易部         上海市            20
21        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市            16
22        丹东京安电子公司            辽宁丹东           24
            合计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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