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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1998/7/8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248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中,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增设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按照《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还应设置“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中增设“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分别用以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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