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免(减)税政策24个。
(一)征税政策5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其中:“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同时明确: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明确:自2012年5月1日起,玉米胚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明确: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应当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因此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这种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卷帘机属于的农机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所称的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二)免(减)税政策20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明确: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称ITER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合同下发前已征收入库应予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结果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通知同时还公布了《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所称“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包括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2)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明确: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需注意三点:一是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购买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还明确: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但需要明确五点:一是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二是通知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通知中的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上述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是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明确:自2012年7月18日本文发布之日起,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收费政策等有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进一步明确设备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政策及标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原金税卡系列产品和税控盘系列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金税卡系统产品(金税卡、读卡器和IC卡)价格和技术维护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2)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换代状况和生产成本费用情况,暂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3)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税控盘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相关产品和服务经营状况报送我委(价格司)。我委将视产品推广和生产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4)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规定的技术维护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17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作出如下调整:
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7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更名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将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帕特赛克石油公司、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石油公司11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 “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更名为“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超准能源公司”更名为“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更名为“埃尼中国公司”、“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克里斯通能源公司”更名为“奔腾海洋中国公司”、“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派克顿东方公司”更名为“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删除原名单中的“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日本矿业株式会社”、“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阿科(中国)有限公司”、“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和“美国塔克石油亚洲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更名、删除的企业分别自其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生效。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明确: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2011年12月8日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或接收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其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废止。
9、《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44号),公布了2012年通过认定的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10家动漫企业名单和北京妙音动漫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16家重点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0、《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21户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明确: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如果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否则不予免税。通知同时公布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但需注意三点:一是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二是纳税人销售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否则不予免税;三是通知列出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未列举的生产企业和药品不予免征增值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3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江北、杭州萧山、青岛流亭和南京禄口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从2011年4月28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继续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就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情况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同时明确,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从中查找符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18、《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明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还明确: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
19、《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明确: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