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管理政策4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明确: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同时对申报应提供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其他政策2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其中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通告同时还印发了稀土产品目录。
需要注意四点:一是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公告所附《稀土产品目录》;二是销售稀土产品与销售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三是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稀土企业有关发票填开和报税的其他事项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废止,公布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同时针对一些具体工作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