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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财产行为税篇(1)
发布日期:2013/1/2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230次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财产行为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财产税类

  1、房产税。

  (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2)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房产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3)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出租收入房产税优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为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②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④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主要有以下几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①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5)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 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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