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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财产行为税篇(2)
发布日期:2013/1/2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307次
 

  4、车辆购置税。

  (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8号),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12年238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至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5、契税。

  (1)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有以下几项契税优惠:

  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④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⑦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⑨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⑩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3)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契税优惠。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有以下几项契税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③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④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 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⑤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

  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6、耕地占用税。

  (1)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促进民间投资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行为税类

  1、印花税。

  (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印花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3)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印花税优惠。

  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印花税优惠。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印花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②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③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④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⑤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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