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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控设备费用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3/1/30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397次
 

  湖北省襄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今年纳入了“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根据公司年销售收入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需要购买相关税控专用设备,税控设备及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购买税控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分情况区别对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同时,关于购买税控设备产生的后期维护费用问题,财税〔2012〕15号文件指出,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初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而非初次购买设备支付的费用,则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需要注意的是,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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