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税政策17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通知对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获利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提出了如下要求: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3)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同时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将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发执行。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还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4)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6)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明确: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明确: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同时对申报应提供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明确: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由税务机关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明确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3)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经确认已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5)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6)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8)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应注意的问题:
①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②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从中查找符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1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明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13、《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明确: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可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21户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44号),公布了2012年通过认定的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10家动漫企业名单和北京妙音动漫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16家重点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