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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
发布日期:2013/3/25 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5757次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 T 3004-2011).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3〕1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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