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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视同销售精解
发布日期:2013/6/6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5650次
 

    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以资产所有权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若改变了或转移境外,虽没有资金往来,也得依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所得额。新实施条例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资产、劳务在同一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转移,则不视同销售,不应交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9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货物、财产、劳务不属于在同一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转移,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并据以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把握:

    一是除了有关部门明确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外,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有三项: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四类: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条中包含的收入总额概念,具体界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五)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九)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增值税条例》8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消费税条例》12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款规定实际就是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3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不交所得税,交增值税。

    1.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办公楼,该批产品成本价200万元,市场价(不含税、下同)240万元,增值税率17%。

    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240.80 

        贷:库存商品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2.如某汽车制造公司,于2008年7月20日将自己生产的小车一辆(气缸容量3.0升)用于管理部门接待使用,成本价9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

    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29.00 

        贷:库存商品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10.00

    这类业务资产所有权属仍未改变,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来确认收入,但按流转税的有关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交所得税,不交增值税。

    如某商业企业2008年10月1日,将一批外购西装50万元(进货价),作为国庆节记念品分给员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增值税收入0万元,所得税收入0万元。

    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58.50 

        贷:库存商品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该批产品是否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所得税同样,依照国税函〔2008〕828号精神,该批产品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来确认收入,但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它不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案例:交所得税,也交增值税。

    如某啤酒制造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用于管理部门接待使用,每吨成本价0.5万元,市场价.055万元。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收入11万元,所得税收入11万元。

    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2.20 

        贷:库存商品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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