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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遗症:各方研究制定分税办法
发布日期:2013/7/1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988次
 

    未进行试点的行业和地区,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但在试点行业和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所得全部归属地方“1+7”行业营改增试点全国推开即将开始。财政部、央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不过,未试点的行业仍按增值税中央和地方75:25比例分享,这使得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有两种分税方式,有学者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试点和非试点行业采取两种分税方式仅是过渡办法,目前各方已经开始研究如何重新制定分税办法,改革完成后仍将要统一。

    两种分税方式并行

    上述三部委发出的通知明确,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通知称,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此外,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交中央。

    “营改增”率先花落上海,当时提出上海率先改革,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仍归地方所有。

    智囊机构正探索销售税

    在此前由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举办的“营改增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指出,目前同时执行的两种分税方式仅是过渡政策,未来需要统一重新设计税率划分。

    根据目前的政策,未进行试点的行业和地区,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但在试点行业和地区,则按照上述原则,改征增值税后所得仍全部归属地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昨日(9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仅仅只是一个权宜的办法,将来还会有分税调整的问题,现在正在研究这个事情。“这个还需要测算,地方税的体系以后肯定会发生一些变化。”

    不过,针对“营改增”带来地方财政税收锐减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多次表示,通过计算可以估算出改革将给地方带来1.2万亿的财政缺口,未来需要给地方财源一个抓手,车辆购置税和放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则认为,消费税作为高利润行业的补充性调整税种仍须是中央税,并且应该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下调增值税税率,另外需要在零售环节增加一个销售税,作为地方税种。

    不过倪红日也表示,目前仍在研究阶段,未来是否能成行还很难说。“这个要算账,地方能不能征起来还很难说,零售环节征税难度很大,税源控制很难,而且现在很多交易是通过网络购物完成的,能不能行还不知道。”

    她表示,如果销售税成行,仍需要中央立法,但是地方政府对课税对象、征管范围可以有一定调剂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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