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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新政:允许PE发债
发布日期:2013/7/26 来源:一财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733次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PE发行企业债券。这是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的最新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这是发改委首次表态允许金融企业发债。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同时,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

    发改委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指导意见》称。

    发改委指出,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指导意见》称,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指导意见》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

    为了防止银行在收费环节变相增加贷款成本,发改委还表示,将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完善银行收费定价机制。彻查违规行为,整肃经营环境,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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